做空运的有时候会碰到许多高大上的名词,看都看不懂,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 空运常见名词解释,希望能帮到大家。实际到港/离港时间的缩写。航空货运单 (AWB) (Air Waybill) 由托运人或以托运人名义签发的单据,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货物运输的证明。 无人陪伴行李(Baggage, Unaccompanied) 非随身携带而经托运的行李,以托运方式日照航空货运代理业务交运的行李。保税仓库(Bonded Warehouse) 在这种货仓内,或物可以在没有期限的情况下存放而无需缴纳进口关税。散件货物 (Bulk Cargo) 未经装上货板和装入货箱的散件货物。 CAO (Cargo for Freighter Only) “仅限货机承运”的缩写,表示只能用货机运载。到付运费(Charges Collect) 在航空货运单上列明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预付运费(Charges Prepa加急航空货运代理业务id) 在航空货运单上列明托运人已付的费用。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 用来计算航空运费的重量。计费重量可以是体积重量,或是当货物装于载具中时,用装载总重量减去载具的重量。
航空货运收运着重检查货物内容、货物的目的地、货物的包装和体积、检查货物的报关手续是否齐备这四项。一、了解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是否属于特定条加急航空货运代理业务件下运输的货物,特别应注意交运的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或货物中可能含有危险品。如属于或含有危险品,应按承运人与代理人的有关协议及国际航协危险物品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代理人应了解托运人所交货物是否系通航地点,如目的地无航站时,可建议托运人将货物到达站改为离目的地最近的一个通航地点,但收货人栏内仍须填货物的目日照加急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的地。三、代理人在收运货物时,应检查货物的包装情况和货物的尺寸。对于包装不牢,过于简陋以及带有旧标志的旬装,应要求托运人重新包装。另外应检查货物的体积是否符合所装载机型的要求,对于联程货物,则应考虑其中转航站所使用的机型。四、检查货物的报关手续是否齐备。
航空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不强。2006年国际航线(含港澳)中国航空公司市场占有率28.3%,外航市场占有率71.7%,尽管与2005日照航空货运代理业务年相比,中国航空公司市场占有率有小幅提高,但这一数字仍反映了我国本土航空公司并没有成为中国航空运输市场快速增长的最大受益者,市场份额正不断被国际航空公司蚕食的严峻事实。货源以普通货为主,高附加值和快件等高端产品比重偏小。我国民航国际货运以纺织制品、玩具、工业制成品等传统工业制品为主,国外航空公司运输的多以高附加值、运输价格承受力强的快件、电子电器、生物医药等为主。目前我国民航加急航空货运代理业务80%~90%的航空快件被跨国快递公司和航空公司垄断,由此导致境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线收入远高于我国民航公司。国际货源大量流失到周边机场。囿于航线航班总量及结构、机场服务能力等因素,目前我国大陆国际航空货物大量由香港机场、韩国仁川机场、东京成田机场、新加坡樟宜机场等中转。如仁川机场作为全球货运排名第一的大韩航空的基地,利用海、陆、空联运的形式,吸引了我国大量的运往欧美国家和地区的货源。
下面是航空法对国内货物丢失的具体细分:在空运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由于货物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向货运代理提起的索赔要求,索赔事宜不能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关系,甚至失去客户,但在处理过程中,货运代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日照加急航空货运代理业务解决矛盾就成处理索赔的关键。因此,首先应该明确那些索赔是货运代理的受理范围内。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由IATA统一制订并印在航空运单的运输契约第二十条指出,运单中指明的收获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作出书面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书面投诉,即被视为是自动放弃了应享有的权利。1.第十三条(3) 规定:“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加急航空货运代理业务公司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2.第二十六条(1)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2)规定:“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按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起异议,最迟应在货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