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以上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 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贷票等。
航空货运单可以当发票使用,航空货运单属于专业发票,由民航总局自行管理,不需套印发票监制章。航空货运单除了具备专业发票的性质外,还具有运输合同、货物收据、提货凭证、保险证书的性质,是综合性的纸质凭证。所以,航空货运单可以当发票使用,可以税前扣除,但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