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货通知
除非另有约定,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在航空运输公司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立即将收货通知发送给收货人。紧急货物到达通知应在货物到达后两个小时内发送,普通货物通知应在24小时内发送。收货人应在到达码头时将其到达通知书和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货物。
二、到货检验
收货人在检查货物过程中对货物外包装的状态和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查验问题,否则视为货物交付情况良好。
三、保管期限和保管费
自航空运输公司发出到达通知后的第二天起,普通货物将由航空运输公司免费保留三天。如果超出免费时间,机场货运部门将根据规定收取一定的仓储费。收费标准:普通货物每10公斤每天2.00元人民币。少于一天被视为一天,少于10千克被计算为10千克。
四、不可交付货物及其处理
如果航空运输公司在发送到达通知后60天内仍未收货,并且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则视为无法交付货物。国内货物应由机场货运部门根据有关货物运输规定进行处理。国际货运由机场货运部门移交给海关。